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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机关事业单位信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建设程序,提高工程建设技术水平,促进政务信息化建设,现根据《惠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信息工程建设实施办法》(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信息工程,是指以计算机、通信、广播电视以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相关工程。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县机关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并与博罗县行政机关电子公文交换技术平台、县政府平台数据库构建数据交换标准交接的信息工程。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与本办法有不同之处的则服从其规定。
第四条 博罗县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信息化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信息工程项目审核、协调、质量监督以及信息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和行业管理。
第五条 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信息工程建设应遵循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符合博罗县行政机关电子公文交换技术平台、博罗县政府平台数据库构建数据交换标准,符合博罗县政务信息化发展规划。
全县机关信息化建设的年度计划由县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信息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在建设之前,应向县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信息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申请书及其他有效文件,经县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并列入县信息工程建设年度计划。
未经批准立项的信息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自行投资建设,财政部门不予拨款,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全县机关事业单位投资建设总投资15万元以上的较大信息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将下列文件资料报县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并组织有关专家评估论证,提出审核意见后方可组织施工建设。
(一)建设项目立项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建设项目资金来源情况说明。
前款规定以外的信息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将有关立项报告、技术标准和设计方案,报县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信息工程设计、建设时,应当同时进行安全系统的方案设计和建设,其设计方案及图纸资料应报经县公安部门核准后,委托具有《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服务资格证》的单位承建安全工程。工程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县公安部门提出安全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涉密工程建设,应报县保密局审批。
第九条 凡属国家、省部门下达给县机关事业单位的信息工程建设项目,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应将国家、省有关部门认可的文件资料报县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纳入县信息工程建设和管理计划。
第十条 信息工程建设项目与相关产品采购实行招投标制度。纳入县信息工程建设计划的信息工程和列入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的信息工程相关产品,由县政府采购中心或县财政部门会同县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招标。
第十一条 县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信息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监督,建立健全信息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和竣工验收制度,以保证信息工程的建设质量和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信息工程建设设计、开发施工等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接单位)。应当持有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认可的资质证书;外县、市进入我县的承接单位,应到县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未取得资质认可的承接单位,不得在我县承揽或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信息工程;已经取得资质认可的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信息工程。
第十三条 从事信息工程设计、开发、实施、服务的承接单位,应当执行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十四条 实行信息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信息工程承建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明确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五条 信息工程建设单位违反本实施办法的,由县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或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博罗县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指的是博罗县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二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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